徐州市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
更新時間:2008-8-7 8:27:51 編輯:藍天 文章來源:中國視聽網 調整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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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為了規(guī)范政府采購當事人的行為,加強對非招標采購方式的管理,徐州市財政局最近出臺《徐州市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各種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操作程序以及政府采購各方當事人在非招標采購活動中的法律責任和權利義務。
內容導航: 第一章 徐州市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政府采購當事人的行為,加強對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的管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貨物、服務和工程的政府采購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團體組織。
本辦法所稱采購代理機構包括集中采購機構和經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定具有政府采購代理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是指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之外的競爭性談判采購、單一來源采購、詢價采購及財政部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第四條 達到政府采購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采購,因特殊情況需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市級財政部門的批準。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采購。
第五條 采取非招標采購方式的政府采購活動,應當有助于實現國家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政策目標,包括保護環(huán)境、扶持不發(fā)達地區(qū)和少數民族地區(qū)、促進中小企業(yè)發(fā)展和激勵自主創(chuàng)新等。
第六條 采購人依法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應當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委托協議,確定委托代理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在非招標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或談判小組成員、詢價小組成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上述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
第八條 非招標政府采購活動所需專家的抽取和管理按照財政部、監(jiān)察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和江蘇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參加過采購項目征詢意見的專家,不得再作為評審專家參加同一項目的采購。采購人不得以專家身份參與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采購項目。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對同級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等非招標采購方式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第十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主動接受審計機關和監(jiān)察機關的監(jiān)督。
第十一條 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實施政府采購活動,應當遵循主體合格、程序規(guī)范、有效競爭和客觀評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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